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陳稱: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房屋旁人行道,974-1地號位於上開房屋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530巷84弄巷道。2018建號為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現為辦公室及會議室,上開公司代理人羅淑女在場稱有訂立租賃契約。復經本院向上開公司函詢其與王進祥就2018建號之租賃期間、何時開始租賃併提出租約等事項,均未詳細回覆。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進行訊問,上開公司之代理人羅淑女到場稱租約尚未找到。綜上,2018建號現仍為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中,租期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無上開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3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