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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本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聲請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堆放大型家具及多個黑色塑膠垃圾袋。聲請人稱,增建四樓堆放相對人所遺留之物品,而從四樓有室內梯通往五樓,目前出租給第三人居住使用。另四樓房間多處有滲水及牆壁剝落,牆面有裂縫。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四樓前後陽台為增建,五樓整層為增建。」等語。
(三)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之四層樓公寓。屋齡約47.3年。室內房間之牆壁有裂縫、部分牆壁有壁癌,屋內狀況維護保養普通。」等語。
(四)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八)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九)系爭建物第30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1992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十)依基隆市政府113年12月11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153903號函,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6巷68-3號頂樓已於101年度核定為違章建築,應予拆除。
(十一)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53,28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