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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本件540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7000元,租約約定「甲方於112年2月16日委託乙方就本租賃物進行室內整修及裝潢工程,竣工後積欠未給付工程款計380000元,現雙方同意每約之租金及保證金由積欠工程款抵付至還清止,還清後乙方即需陸續按月繳納房租」,另承租人表示有漏水,需定期修復。拍後不點交。惟上開租賃契約如於查封後屆期,依最高法院67.8.29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適用,承租人已成為無權占有,且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如於租約屆期後拍定,拍定後即依現況點交。
2.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包含坐落之基地(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9日函:本件建物前以本所113年新登字第5630收件號於113年1月25日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設定義務人即債務人主張未取得蘭溪段540建號建物之基地持分,其所有土地持分係搭配蘭溪段608等建號,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切結在案),建物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建物與基地間之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第540建號房屋如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房屋,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惟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資料可稽、106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17日止無火災及救護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七、如於租約屆期後拍定,因本件係第三人承租,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