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344地號、346地號、673建號、14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陳稱目前房屋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344地號、346地號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1452建號即增建部分與屋內相通,由後方廚房相連,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點交。
二、3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94號建物部分坐落,含建物西側與南側之增建部分及西側之雜木林與階梯,上開建物不在拍定範圍,占有權源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43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86號建物東方約25公尺處之水泥護坡。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14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臨地,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五、據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稱368地號、430地號為673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並領有73店使字第949號使用執照,故上開建號及地號應一併移轉於同一買受人,故368、430地號之共有人無法單獨對地號主張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4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