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為債務人佔有中,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0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稱標的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二、房屋現為一般住家,經債務人告知建物原為2樓半,自行增建為3樓半,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183),格局為1樓大廳為神明廳、客廳、廚房;2樓有兩間臥室,一間為主臥;3樓有三間臥室,浴廁一間;頂樓臥室有兩間,浴廁一間,儲物間、曬衣間各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83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本件551、552地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其相關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尚有金幸福國際交通有限公司、金成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登記於該地址,拍定人應自行注意協商,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