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568建號拍定後點交,建物座落基地以外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張○玄在稱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72-7地號及195地號為水源路二段195巷道路及旁邊甲山林社區綠地;1083-1部分為水源路二段125巷道路,部分為社區公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7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