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1051-1地號土地1073建號及暫編347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其並未居住於1073建號及暫編3471建號建物,上開建物現無償給第三人黃志揚居住使用,惟債務人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1073建號及暫編3471建號建物於查封時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4,4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拍賣之暫編建號3471部份,係1073建號建物之增建,與1073建號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編號3471建號部份占用同段1051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九、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