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8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兒子稱由其母親簡蓮枝承租一家居住中,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惟到期後仍繼續居住至今並每月繳交房租,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之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588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5年5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2595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156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