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本件標的均放置神明(慈雲一真宮),債務人僅偶爾回來,並稱無漏水、輻射、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表示2樓浴室有漏水,鋼筋裸露,另從2樓往下看有獨立出入口。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有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建物維護狀況稍舊,建物採光及通風程度差。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增建部分有局部為鐵皮搭建,經入內勘查內部有疑似壁癌情事,惟是否影響建物結構,尚須委由專業人員到場評估。又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故應無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惟仍需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8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2873、1287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3)增建部分占用鄰地(石頭段762地號),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六、本件501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1月29日桃建照字第1130099690號函所載,「石頭段501地號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70)桃中市工都使字第113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