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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60萬元(抵押權人: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張淑美在場,會同警員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本件於拍定後就1502建號、暫編2999建號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77號房屋對面之人行道、12-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25、127、131號房屋對面人行道、12-5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136、154號房屋東側社區建地一部份,上開12、12-3、12-4、12-5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表示並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經現況勘查目前係作住宅使用,惟建物有夾層增建,做臥室、書房等使用,而建物維護與保養狀況尚屬良好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依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略載:1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12-3、12-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2-5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299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月23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04433號函略載:「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查無該址查報違章建築資料等語。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18,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