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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 (土地)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該址仍無人應答,此有民國107年7月2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覆函在卷可憑。執行法院前於107年10月19日另函請債務人如本件拍賣標的有出租、或出借情形,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執行法院,債務人前於107年10月23日及收受此一通知函文,並於107年11月27日具狀請求重新履勘一事,卻未陳報是否有出租、出借,亦未請求執行法院更改拍賣條件,此有債務人107年11月27日陳報狀在卷可憑。嗣於108年1月15日第三人即承租人顏鈺錡始具狀陳報其自106年10月1日即承租本件拍賣標的,茲因該租約係於抵押權設定之後訂立之租約,仍不得妨礙抵押權之行使,業經執行法院於108年1月15日除去債務人李家齊與第三人即承租人顏鈺錡間之租賃關係,倘債務人及第三人顏鈺錡聲明異議,於聲明異議確定改為不點交前,均仍維持本件原有拍賣條件,拍定後點交。
嗣經債權人上海商銀於108年1月31日具狀陳報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機車停車位使用情形,其於108年1月29日再至現場詢問該社區大樓管理員,經告知機車停車位為B1─139號,惟其不知實際使用狀況及是否有出租等情形,此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另於嗣後囑託高豐順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高豐順建築師事務所於107年7月16日函覆法院稱: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並非外觀目視可決,須經儀器及取樣檢測;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亦無公示資料可稽;有關特殊情形經洽當事人 (債權人或關係人)亦無資料;至於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資料及建物內領勘,故無從得知等語,有高豐順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