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有家具有水電供應,增設室內梯通往二樓,客廳供有祖先牌位及神明,屋內桌上有「李文彬」之信件,代理人稱本件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無火災受損 or 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又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三、又有關於拍賣公告所載室內梯通往2樓之部分,其2樓非本件拍賣之標的,拍定後,渠等與系爭2樓間內梯占有使用收益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四、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0元。
四、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3萬元,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