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72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9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有停車位位於B6,188、189號,為機械式,為債務人自行使用。其中之一債務人張淑麗於113年5月20日具狀陳報,建物目前由其自行管理使用,且已將大門鑰匙交債權人保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應分別標價,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參拾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