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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內部為三大房及客廳、廚房,拍定後依況點交。車位均位於地下三樓(即B3),為平面車位(車位號碼為12、13、14號),為債務人自己使用中,無出租之情事,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貳拾柒萬捌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