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183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20日現場勘查時,債務人在場稱10183建號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部分牆面有壁癌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113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稱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63號上層及下層之坡道式機械停車位,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7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9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