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0909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及債務人之姊吳O珍在場稱房屋為其及母親共同居住,無出租、出借他人,未配賦停車位,亦無管理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