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163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1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總幹事在場稱房屋未配賦車位,鄰居稱有老夫妻居住,應為債務人家屬。第三人李○偉具狀陳報房屋現為被繼承人吳銘鴻之父母居住使用,第三人前於111年10月18日、11月25日及112年2月9日分別與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簽訂「信託契約書」、「未成年監護權協議書暨委託監護書」、「增補約定」,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由被繼承人吳銘鴻之父母繼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