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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3,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建物屬大樓住家,有設置管室,為專人管理之社區,據社區總幹事稱803建號建物為社區公共使用之會議室,809建號建物則無人居住使用,經檢視屋況,屋內佈滿灰塵,尚留有舊沙發等雜物,1316建號建物為露台增建房間部分,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配有一機械車位(編號:59號),惟☆債權人於114年12月3日具狀陳報「經詢執行標的名庭天廈社區總幹事,據其表示停車位係由債務人所有公設持份之公共空間劃設,但無指定之固定位置及權狀,後因車位不敷使用,該社區於112年11月召開住戶大會,會中多數議決達成分管協議,車位由管委會統籌管理、分配或租賃,召開時間系逢債務人死亡,於公告期間內無法簽名登記分配車位使用權,現暫喪失停車位使用權利,表示僅得由新產權所有人提起訴訟,方有望取回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注意停車位使用權問題,如有疑義請自行向名庭天廈社區管委會人員洽詢,故拍定後僅建物得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