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4.7現場查封時,共有人李玉仁在場稱房屋由伊居住使用,78號1樓作為倉庫使用,2樓為住家;80號1樓作為倉庫使用,2樓為神明廳,78號與80號房屋內部有相通。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房屋有漏水現象,78號房屋有增建,增建部分會測如暫編3450建號所示,8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會測如暫編3451建號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96,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優先承買:(一)本件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二)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應就全部標的均承買。
六、暫編3450、34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且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