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現場查封時,3859建號之承租人施0蓮在場表示承租使用並訂有書面租約(已提出),租期為113年6月25日至116年6月24日,租金第一年每月10000元,第二年每月11000元,第三年每月12000元。另據大樓管理員表示3937建號登記之承租人為萬0媛,萬0媛並向本院具狀表示其餘99年12月10日即開始向債務人之前手屋主承租,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至今,並於113年12月初請債務人補寄租約,租約記載之租期為113年12月10日至114年12月8日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又該等戶別有無配屬停車位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3859、3937建號之租賃關係開始均早於假扣押查封,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48,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為集合式住宅,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