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7地號土地部分: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117地號土地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金福街13巷道路路地、部分則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13巷40弄30、32、34、36、38、40號房屋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144地號土地及77建號建物部分:
查144地號土地為7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77建號建物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聲亦無人回應。嗣經債權人查報稱:據鄰居告知77建號建物長期閒置現為空屋,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查報屬實,拍定後77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17地號土地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117地號土地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另117地號土地之聲明優先承買之人對144地號土地及77建號建物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不動產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九、11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十一、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77建號建物之整體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十二、144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10000分之209部分,依民法物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如無該基地持分或持分不足者,於其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持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外,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十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四、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五、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