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現場一租客蔡○○在場,稱該屋係向第三人即房東徐彩鑾承租,租約已到期,現找不到租約,仍居住使用。本件標的含後方廚房增建,屋內有生活用品、神明桌、各類雜物等,牆上疑似有壁癌之情況,有債權人113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可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由第三人徐彩鑾占有、管理並出租予承租人,債務人無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建物(部分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409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3893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四、本件建物如與土地所有人有租地建物關係,該土地所有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出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出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出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之情形,本院業將本件第一次拍賣通知並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前開情形,應於拍定前檢具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以釋明為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本件標的如有前開法律規定之租地建物出租人等情形,將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