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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圳頂農地農舍 近66快速公路

桃園市觀音區保興路二段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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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4394萬
開標結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109.35
  • 每坪單價
    40.1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10/14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878.8萬
聯 絡 人
徐專員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109.35
主 建 坪 數
80.20
附 屬 坪 數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29.15
土 地 坪 數
1,318.90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其他
結   構
加強磚造
屋   齡
30
樓 層 別
全棟/3
房 屋 用 途
農舍
會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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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603號甲標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分割共有物
抵 押 權
無抵押權設定
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293建物一樓後方及二樓前方有增建,均為原建物擴建,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陳報現由共有人徐智炫所居住,其他共有人為住,部份牆面有壁癌,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293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8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第202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該所核發(84)桃觀鄉建使字第232號使用執照在案,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九、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另倘有數共有人均合法聲明優先承買同一標的,則由本院進行抽籤程序決定由何人優先承買。
十、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二、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三、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4394
開 標 結 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109.35
  • 每坪單價
    40.1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10/14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878.8萬
聯 絡 人
徐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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