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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56建號拍定後點交,4157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民國107年11月21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在場陳稱係自住使用。民國108年3月27日現場調查 時發現,2056建號與4157建號兩建物之1樓至4樓各樓層內部打通使用,兩建物各樓層(1樓 至7樓)除可經內梯(樓梯及電梯)出入外,另有外梯(樓梯)可獨立出入;4157建號建物7 樓屋突部分,有放置水塔及鐵皮(內置發電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15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2056建號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部分建物占用新北市八里區龍米區龍米段1848地號土地,占 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7年12月1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73201093號函所附違 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地點: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1段386巷7號,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 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5、6、7樓)及其他(法定空地),項目:舊違章建築,處理情 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 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