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由相對人開門入內,建物為空屋,有水有電,屋內無任何家具,天花板有挑高作為閣樓使用。而1412地號土地為建物之坐落基地,1412-1地號土地為建物前道路。本件標的無停車位。
(三)本院另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是否有增建部分。經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閣樓因高度不足以致不構成夾層不屬增建。
(四)據民國114年6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商業區(商一),1412-1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之加強磚造5層樓之第1層。建物屋齡約為47.17年。」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拍定後,僅點交579建號建物。
(七)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八)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50,58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