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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 84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 民國113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社區保全稱建物未配賦停車位,同年6月14日現場執行時,發現建物未鎖門,已斷水斷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3年7月13日函復債務人邱豐慶於建物內燒炭自殺,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