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6年1月5日假處分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陳○鳳稱係向第三人陳○明承租,與其為 姑姪關係,有承諾貸款一人出一半,將租金部分轉入貸款清償,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因陳○ 明在大陸工作,故之前買賣時才登記在在場人名義,後再改以贈與式方式轉回陳○明名義。 108年1月23日履勘時,占用人陳○鳳稱陳○明在大陸工作,沒有住這邊,房子由其借住使 用,並稱房子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之情事;嗣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復所附房屋 現況調查表所載,陳○鳳自104年11月23日開始占有。地政人員指界稱507地號為永和區中山 路一段38號至46號社區大樓之座落基地。另本件標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陳○明應將本件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現已回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且因本件標 的於查封時係由債務人占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