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7年12月3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姊姊王○儀到場。地政人員稱4樓部分無增建。屋內有 堆放工程物品。在場人稱4樓現已無人居住,5樓增建部分係由債務人出租與朋友尤○隆,無 書面租約及租期約定,如欲使用則會提前告知請承租人搬走,5樓的水係由4樓牽上去,但有 另裝電錶。並稱4、5樓的廁所及廚房天花板下雨會有漏水情形,但已有處理,現應無漏水情 形。本件拍定後僅點交941建號建物,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四、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7年12月27日新北府工拆字第 1073202090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拍照建檔列管處理,拍定人應承擔拆除 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