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經債務人具狀陳報: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次子、三子夫妻等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再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拍定後點交。
三、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2月21日函覆本院稱: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四、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通知兩造查明陳報,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