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12月17日經第三人歐淑瑛陳報,本件拍賣標的之房地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 102年3月1日起訖122年2月28日止;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之車位為坡道機械式車位(編 號:B4 63號)。第三人歐淑瑛就3840號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 經撤銷或廢止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止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 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