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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 394建號建物(除停車位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896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 民國109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96地號土地係興福寮88巷道路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109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發現394建號建物位於翠山居,據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在場表示房屋之前是王○容居住,目前應無人居住,且不知車位使用情形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0年4月9日查復394建號建物由第三人汪○義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9年6月22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定有書面契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第三人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已屆滿,故39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㈣ 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停車位型態皆為坡道機械車位,並位於地下1、2層,部分車位現況有人使用,部分為故障狀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