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0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為出租予宅急便公司使用中,在場所長胡○昇稱一年一租,今年一月有續約,惟並未提出租賃契約書。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10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為空屋無人使用,有堆置廢棄物,往一樓之樓梯已封死無法通往一樓,須由公共梯間進入。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三、拍賣標的經詢問在場人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另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