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3筆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底價合計新臺幣7,790萬元,並應各自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分署於114年5月26日現場查封及114年6月23日現場履勘時,建物格局為一樓約為1大廳、3室、1廁所,二樓約為4室、1廁所,三樓約為4室、1廁所,三樓頂層有加蓋一間;各樓層外觀、天花板、牆面及樓梯間均可見油漆嚴重剝落、水泥脫落與裂痕情形,並出現滲漏水現象,窗戶亦多處破損破裂。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詳細屋內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再行應買。
三、另10374建號之1樓、2樓、3樓及3樓頂層增建部份(即本件拍賣標的,已經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12716建號,座落地號為溫泉段一小段187地號,1樓、2樓、3樓及3樓頂層增建部分面積約分別為50.42平方公尺、52.26平方公尺、35.39平方公尺、4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12716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增建部份,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另請注意,此部分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則有遭拆除風險,此部分請應買人慎重列入評估),且本件拍賣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本件拍賣拍定後,僅就10374建號及12716建號等2筆建物部分,依現狀點交。
五、另據義務人114年5月26日表示,無停車位、無管委會、無積欠管理費,惟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至於是否有積欠管理費及欠費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清楚。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六、上開187地號係屬「特定觀光商業專用區」。
七、拍定後其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