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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現場稱現由其胞弟李○慶無償輔助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18日新北消指字第1140297973號函覆,自107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9年5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3月2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08948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2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29428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45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12月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239540號函,4535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