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件115年6月23日現場執行依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未在場,屋內因久未有維護,不甚整潔,惟未有嚴重壁癌、漏水情形;本標的包含地下室車位;似未繳水電,故大部分按鈕均無通電反應。
二、依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房屋內有水電,現場放置債務人物品,經電洽債務人得知目前為債務人自用;另洽社區管委會人員得知,該戶有一個車位(號碼:B2-62);房屋無嚴重漏水、增建、海砂屋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5,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分甲、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