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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員警、鎖匠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及大量家具廢棄物、雜物,且有水有電,因潮濕而使天花板壁紙剝落及塌落,牆壁均發霉,地板因漏水而積水。據地政人員略稱,系爭土地為房屋基地所座落,屋前後均為增建。
(三)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554、554-1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554-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建物為公寓厝,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47.8年,屋況維護不佳」等語。
(四)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八)系爭建物第595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51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九)拍定後,僅點交823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82,21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