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履勘時,在場人林○清稱其為債務人之子,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中,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系封建物因屋頂漏水嚴重,天花板多處有鋼筋裸露,房間天花板有石塊剝落。另於114年5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本件二處陽台均為增建。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系封房屋有嚴重漏水,無火災受損,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是否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不知情。依據民國114年7月15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經查似無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事;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住宅區(住三)。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又1946建號占用南新段478-35地號部分,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28日基府財產參字第1140122267號函略稱:「債務人與本府訂有市有基地租賃契約,作為其自有房屋基地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拍定人於移轉實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攜帶證明文件及權利移轉證明辦理市有基地承租,逾期30日加收1個月租金額之罰金等語」,請拍定人注意。
三、331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2,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本件拍賣建物拍定(應買、承受)時,倘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即基地與系封建物間有地上權、典權設定或租賃關係之情形),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土(基)地所有人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或視為不爭執)、或經主張有權優先承買者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