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3年2月27日之查封筆錄,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郭○○在場表示系封房屋現由債務人自住,無租賃於他人,一樓及二樓由內部梯進出,二樓無獨立之出入口。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本件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均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三、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五、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六、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023,000元。
二、保證金新台幣:4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