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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在場表示由其承租使用,租期113.7.20~114.7.19,租金27500元,有停車位。另據債權人查報稱標的建物目前出租第三人中,租約於114.7.19到期,停車位在地下4樓。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第三人租賃契約係於本院114年6月4日查封日後已屆期,拍定後仍點交;惟本件建物如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三、本件停車位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係變價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