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3.12.26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叫喚無回應,據社區總幹事稱,目前無人居住等語。本件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575建號所示。114.3.24會測增建時,債務人之前夫王信榮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出租予伊使用,租期到115年6月,無影響交易安全之特殊事由。本件於114.7.16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住自用,有出租予他人設立營登地址,嗣提出租賃契約書,其上記載租期自114.1.1至116.12.31,承租人為宏展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每月租金25,000元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08,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