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1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稱本件拍賣194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337地號土地有觀日大地社區警衛室坐落其上,338地號土地部分為新香街道路、部分為社區內道路,354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道路,424地號土地部分為社區道路、部分有福德宮坐落其上,469及470地號土地為社區內公園,472及473地號土地為社區活動中心及公園,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