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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000,000元。
2.向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元。
3.向胡旭東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4.向胡旭東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
二、民國114年1月10日、114年3月2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在場,本件執行標的原為三層樓建物,頂樓(即4樓)為增建,屋內傢俱齊全,一、二樓有獨立之出入口,一樓至三樓及頂樓均有增建。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與配偶、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三、建號160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