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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291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債務人於112年9月12日具狀稱32910建號係債務人占有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15標分別拍賣:9標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2至15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