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至現場,第三人陳元麟到場稱其受債務人委託到場開鎖。本件11-1號4樓現為空屋,有室內升降梯供車輛出入停放,11-2號4樓為辦公室,現堆放雜物,無門窗。11-1號4樓及11-2號4樓無隔間,且系封二建號有室內RC增建一層(另有公共樓梯大門)出入。頂樓(5樓)及6、7樓均有增建,5、6、7樓均有室內梯相通。依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26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26277號略稱:本件尚無建物違章建築核定拆除紀錄。
二、系封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第三人陳○麟稱無上開情事,而114年9月出具之估鑑報告則稱經搜尋後未得到相關資訊,又該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建蔽率:平面:20%,立體:80%,容積率:平面:其附屬設施20%,立體:960%,興建地上4層,鋼筋混凝土造,該4樓用途為停車場用及辦公室用,有增建、室內裝潢、部分有水漬及油漆剝落,無法判是否有滲漏情形,本件民國93年完工,屋齢21年等語。本院並無從確保上述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4934、49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3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79,000元。
四、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新台幣800萬元,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