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據法院114年度司執全助字第55號假扣押案查封筆錄所載,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經在場第三人盧⊙佰稱其為債務人之哥哥,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一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4樓(編號48)。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其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4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民國99年01月14日)之第二種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