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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16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神明廳、無增改建,觀之尚有生活物品雜物。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14年11月1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64803號函略載:經派員前往查訪發現,該處已斷電、門把毀損且無人應門,顯無人居住等語。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無另外陳報。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10月1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40239606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訪查無人在場,建物依檔案查詢無因火災或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等語;另依基隆市消防局民國114年9月26日基消調二字第1140106511號函略載: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