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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9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查封時,所屬社區為「太平洋社區(無管理委員會)」,會同警員、債權人進入屋內,債務人女兒在場,據其稱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同住。屋內並無神明廳、祖先牌位,另依估價師表示稱並無增建,但陽台改為室內使用。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即債務人女兒表示均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疑似海沙屋之現象,但是否為海沙屋仍應以專業技師採樣檢測方可判定;現勘時訪談住戶及在場人表示並無印象標的有遭輻射屋列管在案,是否為海沙屋仍應以專業技師採樣為準;就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部分,現勘時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住戶及在場人亦表示無印象有此情形;現勘時訪談附近住戶及在場人表示無印象有標的物內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