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拍定後點交。
㈡114年1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呂○○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114年2月會搬走,建物無增建,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管理員稱管理費一坪85元,停車位管理費另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4年9月15日查覆查訪無人應門。債權人陳報於114年11月20日查訪時,據管理員稱目前為空屋,車位亦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