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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於108年1月16日會同債權人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黃○慶在場陳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為106年1月8日起至110年7月7日止,租金為每月新台幣2萬元,因債務人欠伊金錢,所以用租金來抵銷,建物有無車位不清楚等語。因上開租賃關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 (抵押權設定日期:104年6月3日)始成立,且經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已影響抵押權,法院依法除去租賃關係。是5310建號建物是否點交須視法院除去租賃關係命令(下稱除租命令)是否確定而定,倘除租命令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除租命令未能確定或經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以上請應買人務必謹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