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19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8月15日函覆為實質債務人劉永凱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